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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 2001-11-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财综[2001]75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93号)精神,现将我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凡经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委)审核并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由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每套(包括一个正本、三个副本)收取工本费50元,资格认定不得收费。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交费人可向财政、纠风办、审计等部门举报。

  三、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全额纳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01]3号)要求,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
  收取的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工本费主要用于资格证的印制、发放及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二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由省财政厅、计委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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