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应班车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5 生效日期: 2001-11-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办文[2001]51号
开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客运站内停放车辆中“应班车”界定问题的请示》(汴价价字[2001]第137号)收悉,经商省交通厅,现解释如下:
  原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交通厅豫价工字[1996]172号发布的《河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九条”中的“应班车”,是指自客运车辆进站后至发车前在站内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车辆。超过2小时的为非“应班车”,并按规定收取车辆停放费。本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