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1]1618号
省水利厅、郑州、洛阳、平顶山市物价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商请陆浑水库供水价格的函》(豫水财[200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陆浑水库供水价格。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0.20元调整为0.30元;供城市自来水厂用水(居民、工业混合水价)每立方米由现行0.14元调整为0.16元;水利发电用水按售电电价的10%计收水费。
二、收费计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农业、工业、城市自来水厂以及其它用水,均以灌区总干渠首进水阐为计量点。
三、请郑州、洛阳、平顶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用水价格的清理整顿工作,取消不合理的中间加价环节。水管单位要将提价收入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杜绝不合理的费用开支,确保水利工程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四、以上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