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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电网改造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4 生效日期: 2001-12-04
发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工[2001]5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电业局、涉及电网改造的产权单位和受业主委托的单位:
  为规范城市电网改造服务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加快城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和省计委《关于城网一户一表改造有关费用的通知》(豫计价管[20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网改造电力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网改造电力服务收费是指各供电单位开展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业务活动或为用户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收费。属于供电单位正常管理费支出范围的业务活动,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向用户收费;属于电费和贴费以及随电费收取的各种国家制定的规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和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不列入本通知管理范围,其收费价格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二、城网一户一表改造的范围包括所有城市居民住宅户,其改造工程可分为:第一部分(电表前)从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到用户分电能表,主要包括400V低压干线、接户线、进户线、电表箱、电能表等;第二部分(电表后)从用户分电能表出线到室内线之前的线路。第一部分(电表前)的费用由电力部门、线路产权单位和居民用户分别承担;第二部分(电表后)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改造后居民用电容量不得低于4KW(一般为4KW)。

  三、城网一户一表改造电力服务收费属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为: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的分散用户,居民新装、改造用户材料费收费标准铁制表箱每户按300元收取,玻璃钢表箱每户按400元收取;企事业单位自己供电的职工住宅及由转售电的居民住宅改造材料费收取标准铁制表箱每户按500元收取,玻璃钢表每户按600元收取,其中居民个人铁制表箱每户按300元出资,玻璃钢表箱每户按400元出资,产权单位按每户居民200元出资,工程其余所需费用由电力部门承担。
  居民用户表后的线路改造,其材料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电力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经营、服务、财务收支及工程设计方案等方面的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以违价论处。

  四、城网一户一表改造期间,居民生活用电的新装、增容、改造等工程免收贴费。增容用户不涉及变换线径者,不收取材料费。如仅更换电能表表箱的,铁制表箱按每户120元收取,玻璃钢表箱按每户 200元收取。

  五、为方便群众监督,各供电服务单位必须在营业场所明显处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同时,费款要按各供电服务单位正常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以上收费标准为城市电网改造统一收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供电服务单位,凡超出标准收费,用户可以拒交。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此类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自行提价、乱收费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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