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1]414号
省电力公司,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由于对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电解铝生产用电执行优惠电价的电量超过原定基数部分没有电价空间来源,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现将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的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1、长城铝业公司电解铝生产用电5.4亿千瓦时以内电量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执行。
2、该公司电解铝生产用电5.4亿千瓦时以上电量原则上执行现行大工业目录电价,鉴于其用电特殊性,暂不收电力建设基金和公用事业附加,在此基础上对其电度电价再优惠0.016元/千瓦时。
3、此文自2001年元月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