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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实施第二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 2001-12-3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2001]1749号

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政府要求并经国家计委批准,在安阳县等40个县(市)对农村照明和城市居民生活实施城乡用电同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原则
  我省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原则:一是明显降低农村照明用电电价,减轻农民用电负担;二是公平分担城乡配电成本;三是县城社会电量适度分摊同价金额,减轻县城居民压力;四是电价总水平不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二、第二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范围
  第二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范围是安阳县等40个县(市) (具体名单见附表一)。

  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及相关电价调整
  第二批城乡同价的水平安排为0.56元/千瓦时(不含濮阳市各县),相应调整其他相关电价(具体电价表见附表二、附表三)。
  实施城乡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管费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免征税金。
  第二批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县(市),农网改造尚未完成的台区,其照明用电仍执行原规定电价,网改结束后按同价执行。

  四、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广泛宣传,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两改一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有效启动农村市场、拉动经济增长而做出的重大决定。城乡同价是“两改一同价”工作的目的和核心,各级政府及计划、物价、电力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做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2001年12月31日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注意城乡同价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如有问题及时上报。

附表一:第二批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县名单
  附表二:第二批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电价表(不含濮阳市5县)
  附表三:濮阳市5县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电价表
  附表一:
  第二批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县名单
  安阳市:汤阴县、安阳县、林州市
  三门峡市:陕县、灵宝市、渑池县
  漯河市:郾城县、舞阳县、临颖县
  许昌市:许昌县、鄢陵县、长葛市、禹州市、襄城县
  南阳市:内乡县
  信阳市:息县、潢川县
  洛阳市:偃师市、伊川县
  驻马店市:西平县、遂平县
  鹤壁市:淇县、浚县
  新乡市:获嘉县、辉县市、卫辉市、新乡县、长垣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
  平顶山市:汝州市、宝丰县、郏县、叶县
  濮阳市:濮阳县、范县、台前县、清丰县、南乐县
  附表二:
  第二批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电价表(不含濮阳市5县)
  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1、农村配变以下低压电价中的工副业和农业生产用电仍按原规定电价执行。
  2、磷肥、钾肥、复合(混)肥电价在相应非、普工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基础上降低0.02元/千瓦时。
  3、其他电价仍按原规定电价执行。
  4、以上分类电价中分别所含的原电力建设基金(农网还贷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和范围仍按豫价工字[2000]200号文件执行。
  附表三:
  濮阳市5县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1、县城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 、农业等10千伏及以上电价暂由濮阳市物价局制定。
  2、本次调整未涉及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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