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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海南省峰谷分时电价办法(试行)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 2004-07-15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4]1245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你厅《关于上报〈海南省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方案〉的请示》(琼发改[2004]8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制度。其中,峰谷电价价差暂定为2.67倍。
  二、现将《海南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并自2004年7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海南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海南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兼顾用户和电力企业利益,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二、实施范围
  海南省电网供电区域内的大工业用电、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经营服务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不含铁路、医院、部队、学校、党政机关、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和公交用电)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可自愿向供电部门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8:00-23:00
  平时段:7:00-18:00和23:00-24:00
  低谷时段:24:00-次日7:00
  四、峰谷分时电价的确定
  平段电价:国家规定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扣减价内代征政府性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后的水平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
  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40%
  五、峰谷电量的计量和电费计算
  (一)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段的用电量。
  (二)对高供低计和电能表不在产权分界处的用户,损耗电量按用户峰谷平段实际电量的比例折算入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
  (三)两部制电价用户以实行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价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为基础,单一制电价用户以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价为基础,按国家规定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六、其它
  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损益调节机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分时电价的执行情况每年校核一次,由此产生的盈亏,纳入下一年度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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