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殡仪馆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1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1]299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殡仪馆收费标准的函》(鲁民函[2001]11号)收悉。鉴于近年来我省殡仪馆的服务设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造,资金投入较大,加之火化所用油、气、水等价格上涨,致使火化成本不断提高。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同意对殡仪馆现行的火化费等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调整火化费收费标准。未评定等级的普通殡仪馆成人尸体火化(不分炉型,下同)由现行每具收费70元调为120元,7岁以下儿童减半。已评定等级的国家一、二、三级殡仪馆的火化费收费标准可在普通殡仪馆火化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30%、20%、10%。

  二、调整尸体接运费和骨灰寄存费收费标准。
  尸体接运费。20公里以内,普通型灵车(购车款在40万元以下)每具收费100元;超过20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加收3元,按往返里程计算。  骨灰寄存费。普通木制骨灰架未封闭和半封闭式单盒每年收费30元,全封闭式单盒每年收费40元;铝合金等高档架单盒每年收费60元,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规范殡仪馆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行为。殡仪馆收费具有较强的地域垄断性,必须严格进行管理,要坚持丧主自愿原则,为丧主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强迫丧主购买丧葬用品。火化费、骨灰寄存费、普通车辆运尸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其他服务项目包括尸体寄存费,委托收尸费,委托穿衣、化妆、整容费,告别厅、休息室、解剖室、花圈、绢花租赁费,豪华车辆运尸费等,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部门负责制的票据,依法纳税。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风俗习惯差别较大,其收费标准委托各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核定。其中殡仪馆销售骨灰盒等丧葬用品价格不得高于实际购货结算价格的30%。各殡仪馆要严格规范自身的价格和收费行为,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加价率。

  四、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收费单位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