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市区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3-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2]78号
济宁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市区居民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济价费字[2002]第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济宁市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登记费:居民饲养观赏犬,每只500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每只6000元,每犬只收一次。
  二、年度注册费:居民饲养观赏犬,每只每年度300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每只每年度5000元,自交纳登记费的第二年开始收取。
  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并实行“票款分离”,方可收费。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方可收费。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