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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 2002-03-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2]89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各市物价局: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规定,决定在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各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新的《收费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式样(包括正本、副本、收费员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为提高收费人员素质,规范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可按鲁价费发[2001]403号文件规定对收费单位执收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同时换发《收费员证》。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换证工作,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结合清费治乱工作要求,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进行复核、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并停止收费。各地换证的有关情况,包括换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的数量,收费金额、吊(注)销数量,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情况,要在换证结束后,书面报告省物价局。

  三、换发《收费许可证》使用全省统一的软件系统,换证工作从四月一日开始,六月底结束。在此期间,旧证可与新证同时使用,超过换证期限,旧证即停止使用。
  在省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具体换证日期另行通知。

  四、换发《收费许可证》按省财政厅鲁财综字[1999]54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

  五、换证工作是收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做好清费治乱工作、加强收费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本地、本单位及所属收费单位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确保这次换证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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