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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局关于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1 生效日期: 2002-04-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枣价发[2002]85号
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枣开委发[2002]18号文件收悉。根据市委、市政府枣发[2001]7号和枣政办发[2001]55号文件精神,现就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有关价格管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开发区内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履行价格管理职能。
  二、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报批设立物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物价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以便正确履行物价工作管理职能。
  三、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价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原由枣庄市薛城区物价局行使的对开发区内物价管理职能,由枣庄市物价局会同管委会科技经济发展局直接负责。
  四、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物价管理机构之后,人员编制由其自行解决,接受枣庄市物价局业务指导。
  五、以上批复自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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