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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1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威价管发[2002]41号
威海市贸易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申请规范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的函》(威贸便字[2002]3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定点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成本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定点屠宰厂(场)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代宰费(含展宰费、场地设施费、水电费、消毒费、猪副产品整理清洗费、过磅费、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发生的差旅费等)最高收费标准,机械化屠宰每头12.00元,手工屠宰每头10.00元。
  二、自宰费(含场地设施费、水电费、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发生的差旅费等)最高收费标准,每头5.00元。
  三、定点屠宰厂(场)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以上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突破,否则由价格部门依法查处。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威海市物价局威价农发[1996]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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