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 你委《关于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云计价检[2001]9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被查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了消费者、经营者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其违法情节,对需要处以罚款的,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