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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地籍事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9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1]984号

海口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地籍事务性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1]64号)收悉。鉴于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地籍事务所提供地籍事务性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经研究,现就地籍事务服务正式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原则
  提供地籍事务服务应本着双方自愿,一分服务一分收费原则。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

  二、收费对象
  凡是自愿委托地籍事务所提供有关地籍事务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均属收费的范围。

  三、收费单位: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地籍事务所。

  四、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地籍资料咨询费
  提供地籍资料查询、出具土地权属证(说)明等,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代办地产服务费
  代办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征用,土地登记、评估、勘测、交易,纳税等手续,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权属界桩费
  实地无明显标物,需要埋桩明确界线的,按每个60元收取权属界桩费(含搬运费、埋桩费)。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六、收费的使用和管理
  收费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主要用于人员工资、补贴、福利、业务费、设备购置及折旧、维修、印制表格、建立档案等支出。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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