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办理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业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0 生效日期: 2001-08-30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1]955号

 柳州铁路旅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柳海分字[2001]05号)收悉。为方便我省出岛旅客行李、包裹经水陆联运后通过铁路随车运往全国各地,经研究,暂定你公司办理铁路行李、包裹海口至湛江火车站运输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普通行李、包裹托运业务包干费标准为0.80元/千克。每件行李、包裹托运以5千克为计费起点,不足5千克按5千克计。

  二、贵重、易碎的行李、包裹托运业务包干费在同类普通行李、包裹标准的基础上加30%计收。

  三、以上各项托运业务包干费不包括从湛江出发的铁路各项费用及保险费。
  以上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满后请你公司及时将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上报我局,以便核定正式标准。你公司应将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