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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1]1193号

省红十字会:
  报来《关于核准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琼红字[2001]4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该培训项目的成本、费用等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不超过80元(每期不少于16课时)。
  以上收费标准含资料、实习教具、证书等费用,你会不得另立项目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按财务制度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海口市、三亚市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余市县按上述标准下浮30%的幅度内自行制定。

  五、本函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期满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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