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物价[2001]1468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第 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第 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指定以下几种媒体定为公布我省价格政策法规的有效媒体:海南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海南版)、海南电视台、海南价格信息网。
考虑到以上指定公布的媒体有些收费价格较高和有些被公布的商品价格收费标准调整变化较快等情况,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今后国家定价的法规文件一般每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海南版(刊号为ISSN1004-3438CN11-8130/D)上向全社会公布,对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有些价格调整变化较快,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如我省的液化石油气、药品价格等今后在海南价格信息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琼价网网址:http://www-wjj.hq.cninfo.net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