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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2]183号

海南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收费项目的申请》(卫虹[2001]行字第23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经究,现就有关药品招标收费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49号文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进行药品招标,只准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凡通过你公司进行资格审查、资料登记,以竟价、价格谈判等形式成交的,其收费标准视同招标对待。具体收费标准为:招标文件费170.00元/份;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收取,具体费率见下表,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二、招标代理机构向有关单位提供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应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重新确定的药品招标收费项目及标准,请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到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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