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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1 生效日期: 2002-03-1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2]219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我省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合法收费,制止非法收费,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至6月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换发医疗服务收费许可证,请各医疗机构及时到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换证事宜,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的具体办理方法除许可证有效期有所变化以及价格项目填写有所不同外,其余的具体事项按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收费许可证换(核)发工作的通知》(琼计价管[2001]45号)通知执行。
  (一)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今年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05年4月1日止。
  (二)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价格项目的填写方法:许可证正本请根据篇幅选定,按大类、中类或小类填写,填写不完的项目,最后用“等”。副本填写方法: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较少的按具体项目、价格填写;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较多的,选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类、具体项目价格填写;开展全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项目填写为“《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二、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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