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 2002-04-09
发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2]331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开发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198号)精神,现就《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开展并收费的,其价格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各医疗机构的干部保健病房、母婴同室等产科特殊床位的价格,也要按琼计价格[2002]198号文的规定,另向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报待定价项目价格要做好成本测算,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和成本测算表按所发样表自制或复印),并按隶属关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医疗机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县)医疗机构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报的项目价格,在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没有批准或制定全省统一标准之前,各医疗单位可按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的标准执行。

附件:1、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样表)(略)
  2、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测算表(样表)(略)
  3、医疗项目成本计算明细表(样式)(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