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2]331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开发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198号)精神,现就《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开展并收费的,其价格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各医疗机构的干部保健病房、母婴同室等产科特殊床位的价格,也要按琼计价格[2002]198号文的规定,另向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报待定价项目价格要做好成本测算,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和成本测算表按所发样表自制或复印),并按隶属关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医疗机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县)医疗机构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报的项目价格,在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没有批准或制定全省统一标准之前,各医疗单位可按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的标准执行。
附件:1、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样表)(略)
2、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测算表(样表)(略)
3、医疗项目成本计算明细表(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