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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 2002-05-17
发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管[2002]490号

各市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事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

  二、房租租赁手续费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租赁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295号)执行。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具体执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市县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达状况另行制定。

  四、住房以外的其它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工业用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工业用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写字楼每平方米4元,存量写字楼每平方米8元;新建商业用房每平方米5元,存量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0元。
  新建工业、写字楼和商业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工业、写字楼和商业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属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减半收取。

  五、房地产交易事务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以及其它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服务。

  六、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七、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八、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8]470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海南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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