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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物价局、莱芜市财政局、莱芜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2 生效日期: 2002-05-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莱芜市财政局、山东省莱芜市建设委员会、山东省莱芜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莱价字[2002]38号
市污水处理厂及有关单位:
  你厂《关于核定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的函》(莱建字[2002]111号)收悉。
  根据试运行情况,重新核算污水处理的运行成本费用,原污水处理费的试行收取标准能够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收取范围对象以及有关规定,仍按莱价字[2002]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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