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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沈阳市公安部门委托的证件照相服务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8 生效日期: 2001-02-08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1]34号
市公安局: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和驾驶员等证件、居民身份证照相收费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我市正在执行的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照像收费标准统一规范如下:   一、公安部门证件照像收费标准只限于市公安局委托的我市机动车行车证、驾驶员驾驶证、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和居民身份证照相收费。
  二、机动车行车证、驾驶员驾驶证、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和居民身份证照相收费实行政府指导性价格。
  三、收费标准:
  1、使用数码相机照像、专业相纸印制的机动车行车执照照像,收费标准为四寸规格每张彩色照片20元;
  2、使用数码相机照像、专业相纸印制的机动车驾驶员证照免冠照片,收费标准为一寸规格四张彩色照片20元;
  3、“宝利来”一次成像相机拍照的居民身份证照像,收费标准为一寸规格四张黑白照片10元;
  4、使用普通相机照像、普通相纸冲印的因私出国护照照像(二寸规格)收费标准为八张彩色照片最高不得超过2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企业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下浮执行。照像照片不合格需补照的,应免费补照。
  四、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公安部门委托的照像单位,在实施证件照像收费时,要在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公开收费标准,标明照像照片规格、数量、收费标准及执行文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等。
  五、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经公安部门委托的照像单位,在实施证件照像业务收费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每年审验一次。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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