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28 生效日期: 1991-04-01
发布部门: 农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农业银行分行:
  会计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管理的职能作用,是促进乡镇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加强企业管理,必须强化财务会计工作,强化会计工作的关键是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为达到以上目的,特制定《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 条已经中国农业银行会签同意)。现将《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从1991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我们。附件:一、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企业财会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乡镇企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财会工作水平和会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稳定财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乡镇企业会计证是乡镇企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村集体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企业。


    第四条 乡镇企业会计证由农业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部署,由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其它会计法规、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财会工作一年以上;
  4.热爱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及中专专修班)并符合第五条1、2、4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为其颁发乡镇企业会计证。
  尚未取得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经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五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专业知识考试由农业部和财政部统一部署,各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乡镇企业财务会计、计算技术四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原已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颁发的乡镇企业会计任用证(合格证)的会计人员,经发证部门进行相应业务考核后,可换发乡镇企业会计证。


    第八条 取得乡镇企业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发证部门批准颁发。


    第九条 取得乡镇企业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用(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农业部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未取得乡镇企业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乡镇企业会计岗位工作。


    第十条 凡已颁发乡镇企业会计证的地区,对任用无乡镇企业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企业(包括新办企业),不予批准会计达标升级和企业升级;有关开户银行(信用社)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及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会计证主要记载:持证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学历、论著、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用(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乡镇企业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核签。


    第十二条 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乡镇企业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会计证记载内容,逐级汇总列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离乡镇企业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可由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向调入方提出资格证明并转出业务档案,会计证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弄虚作假骗取乡镇企业会计证的,由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财政部于去年颁发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会计人员须经过资格认定,获得会计证后才能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也规定了“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会计人员合格证’。凡实行‘会计人员合格证’的地区,企业一般不得使用无证会计人员”。最近几年,部分省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会计人员实行了会计合格证(任用证)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序上加强了乡镇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保证了会计人员的质量,促进了会计队伍素质的提高;同时,也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了他们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全国乡镇企业会计人员约有400万人,是各系统中最大的一支会计队伍,实践证明,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是对会计人员实行管理的一种较好形式。我们在总结各地实行乡镇企业会计合格证管理办法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五条规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五条规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也专门设了一章“财会人员”,规定由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会计人员进行管理。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为了使乡镇企业会计证的管理工作做到全国统一,具有规范性,所以,由农业部与财政部共同制定《办法》。
 二、乡镇企业会计证是认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起码或基本资格,取得会计证并不就代表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任职资格。会计专业职称或职务是评价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技术等级。乡镇企业会计人员首先要取得会计证,然后根据技术水平和任职条件,再评聘晋升会计专业职务。所以,《办法》规定已经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会计人员也要申请领取会计证。而已评定为会计员以上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学历的会计人员已经确认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故可直接为这部分人员颁发乡镇企业会计证。
 三、乡镇企业会计证的颁发对象是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的现职会计人员,也包括乡、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专职或主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财会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记帐人员、出纳人员、稽核人员、核算人员和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等。
 四、为了明确会计证管理的职责,《办法》对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其基本原则是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具体颁发和管理工作由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凡在前几年各地颁发乡镇企业会计任用证(合格证)时已通过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乡镇企业会计、计算技术四门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持证会计人员,这次也可直接换发乡镇企业会计证。当时缺考哪门课程的,这次也可采取补考哪门的办法。考虑到乡镇企业会计队伍现状,在执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时,凡是年龄在50岁以上或从事乡镇企业会计工作十年以上的现职会计人员,经考核胜任现任会计工作的,可免试颁发乡镇企业会计证,有教育部门承认的单科结业证书可免试相应的科目,其余都要经考试合格发证,各地区不再规定其他免试条件。
 六、财政部门会计证和乡镇企业会计证规定的专业知识考试,除“专业财务会计”科目外,其他三门科目的内容要求应基本一致。原已取得财政部门会计证,后又从事乡镇企业财会工作的,一般应经过“乡镇企业财务会计”专业课程考试;原已取得乡镇企业会计证,后又从事其他行业财会工作的,一般也应经过相应的专业财务会计课程考试。
 七、乡镇企业会计证由农业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发证机关”栏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公章,照片要加盖县以上乡镇企业局钢印。会计证可酌收工本费,但不得把培训、考试等费用计在其中,一般每个证的工本费不要超过二元。
 八、要加强发证后的管理工作,使乡镇企业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都能及时、如实地记载,这对于发挥会计证的作用十分重要。一般应由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财会机构负责对会计人员进行管理,建立业务档案,并在每年二月底前把本县乡镇企业会计人员数量、构成、年龄、学历、分工、职称、变动等基本情况及会计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汇总,再逐级上报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