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函[2003]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换(发)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食用酒精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审查部”(简称食用酒精产品审查部)。食用酒精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食用酒精产品审查部。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