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价电字[200]3号
各地市物价局、石油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3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11号)文件精神,决定从二00一年三月七日起调整全区成品油销售价格:
(一)拉萨价区(一价区)
90号无铅汽油每吨调整为4466.82元,每公升调整为3.27元。
(二)昌都价区
90号无铅汽油每吨调整为5627.92元,每公升调整为4.12元。
(三)阿里价区
90号无铅汽油每吨调整为6106.02元,每公升调整为4.47元。
二、石油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积极组织油源,保证市场供应。各加油站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加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