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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及政策文件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7 生效日期: 2001-08-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1]93号
各市物价局,有关企业、医疗机构:
  为保证药品价格和相关政策及时贯彻执行,提高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决定对政府定价药品及相关政策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制定或转发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文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定媒体公布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文件的法定效力与正式文件相等。
  二、省物价局指定的公示媒体为:辽宁物价信息网(//www.Inprice.gov.cn)、《物价公报(辽宁版)》(月刊)、《辽宁价格信息(医药版)》(半月刊)。
  三、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自觉查询公示文件,及时执行公示内容。对不按文件规定执行的,各级物价局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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