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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工商监督管理(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5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3]4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全省目前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实际运行以及费用支出等情况,对我省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企业发放的工商监督管理(IC)卡,由每卡170元降低为100元;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工商监督管理(IC)卡由130元降低为每卡80元。上述费用包括制卡、建网、运行、管理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二、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发放范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实行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报告》(辽政办发[1996]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商监督管理(IC)卡实行一户一卡,一次发放,长期使用。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办,仍按上述标准收费。

  四、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五、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手续,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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