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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作出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出版方针。要首先安排那些为四化建设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图书出版。要正确处理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要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降低对书稿质量的要求。
二、按照出版社的专业分工,将协作出版的选题列入出版社年度出书计划(须注明为协作出版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文化部出版局备查。若有新增的计划外选题应当补报。
三、出版社应对书稿内容和质量负责。必须坚持对书稿及装帧设计的终审权和终校权,不经出版社终审签字,不得发稿。
四、图书的定价和稿酬,由出版社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核定;发行范围和印数由出版社按出版方针和书稿内容决定;书籍纸型由出版社负责管理,出版权属于出版社。
五、出版社与协作单位应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有关费用和收益等经济问题,可由出版社和协作单位商定,并写入合同。
六、严格禁止出版社“卖书号”、“卖牌子”。今后,如有这类情况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应严肃批评纠正,并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