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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版局关于严格控制描写犯罪内容的文学作品出版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0-12 生效日期: 1985-10-12
发布部门: 国家出版局
发布文号:

  近来,随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国展开,以宣传法制为内容的文学作品的出版日益增多。有些出版社出版的这部分图书,由于指导思想明确,注重社会效果,对于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起了好的作用。但是,有些出版社业务指导思想混乱,偏离党的出版方针,单纯以盈利为目的,以“法制宣传”为名,出版各种专事描写凶杀、强奸、偷盗、淫乱等犯罪活动详细过程的“奇案”、“案例”等以招徕读者,在社会上特别在青少年中引起了恶劣影响。人们称这种粗制滥造的所谓法制文学为“犯罪文学”、“教唆文学”。目前,这类图书还有泛滥之势。这实际上是对法制宣传的干扰和损害。为使出版宣传法制的文学作品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有关出版社要认真领会中央关于开展法制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活动的精神实质,出版宣传法律和法制教育的图书。关于出版这一内容的文学读物要以社会效果为唯一准则,特别注意思想性和教育性,对题材要严肃认真地把关。

  二、专事描写各种凶杀、强奸、偷盗、淫乱等犯罪活动详细过程的“奇案”、“案例”,以及根据这种内容改编的连环画,出版社不得安排出版。为使以法制教育为内容的文学读物的出版工作健康发展,这类选题必须事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我局备查。新增选题必须及时补报。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审核这类书稿,同意后出版社才能出版。

  三、各地以宣传法制为内容的文学作品和连环画只能由专业的文艺出版社和美术出版社出版(没有文艺、美术出版社的省、自治区、文学作品可由人民出版社承担,连环画由有关出版局、社指定一家有美术编辑室的出版社承担),其他出版社均不得出版;法律专业出版社,也不得超越专业分工,出版这类题材的文艺图书。

  四、经上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批准出版的这类图书,应交新华书店发行,自办发行的要和新华书店协商取得同意;集体和个体发行单位可以零售,但不得办理批发业务,并将情况报送我局。

  五、这类图书一律不得搞协作出版。凡今年5月2日文化部《关于开展协作出版业务的补充通知》下达后安排的这类图书的协作出版项目,均属违反规定,应予撤销。

  六、各地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图书的出版管理。自文到之日起,应对本地有关出版社目前已安排的这类选题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或内容不健康的作品要坚决调整,并将有关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中央有关出版社亦请照此办理。

  七、目前,非出版单位滥编滥印这类图书的情况较多。各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部门等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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