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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察设计事业费按建设项目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18 生效日期: 1986-12-18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办法以后,“其事业费由国家计委按各部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经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拨给各主管部门”。按此要求,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部门勘察设计事业费按一九八五年基数(不包括铁道部)由国家计委根据各部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统一安排,现将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拨给各部门的勘察设计事业费改称建设前期项目工作费,其实用范围,主要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等尚未立项的工作任务,少部分用于国家组织的评选优秀设计、业务建设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也可补贴勘察设计单位由于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亏损。   二、各部门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由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这部分应优先安排;
  二是各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需要,自行安排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这部分需报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统一安排后,下达执行。
  三、各部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由国家计委根据各部门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以财政部核定给各主管部门1985年工交、农林水事业费中的勘察设计费为基数,分部门按项目进行安排(包括以规划任务为主,无具体收费对象的单位),并于上年十二月一日前报财政部(附表1),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拨给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年终编制决算(附表2)同勘察设计单位的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和各级设计管理部门。同时,各级设计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包括文字说明材料)。当年未用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个年度继续使用。因建设前期工作费不足而未安排的项目,由各部门申请,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可在国家分配给该部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
  四、建设前期项目工作费下拨以后,各部门、各地区应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掌握使用。今后,凡国家下达了前期工作费的建设项目,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不再付费。
  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项目收了设计费的,亦不得再动用前期建设项目工作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勘察设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地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和财政厅(局)商定。
  
198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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