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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1998年4月末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1997至1月至6月使用个人股票帐户进行股票自营业务,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你公司所属4个营业部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你公司向4家上市公司返还股票承销手续费,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承销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原董事长朱恒分别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