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1]7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好运行机制的通知》和渝府令[1998]42号《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调整为0.40元/立方米。由于各区县(自治县、市)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按市政府领导指示,经研究决定,主城区以外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0.25元/立方米~0.40元/立方米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