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1]818号
石柱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石(柱)垫(江)公路鱼池至沿溪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石价[2001]字第75号)收悉,经我们三部门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石(柱)垫(江)公路鱼池至沿溪段改建工程起于石柱县境内的鱼池乡,经赶家桥煤矿,止于沿溪乡,全长40公里。重庆市计委分别以渝计委能[1999]376号、渝计委能[2000]113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原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9]119号文批准收费立项。该工程1996年3月开工,2001年7月全线已按山重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全面建成。工程投资概算480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300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石(柱)垫(江)公路石柱县鱼池至沿溪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2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266号文件规定,在石柱至垫江公路的鱼池至沿溪段设置赶家桥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石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收费期自2001年12月10日至2003年12月9日止。试收费期满后,我们再根据实际投资发生额,车流量,收支等审计资料核定正式收费年限并报市政府审批。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15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石柱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试收费前到石柱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的维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