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2]154号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景江山物业管理处:
你公司“关于御景江山室内停车库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御景江山室内停车库共3层(负2、负3、负4层),设置有2个出入口,建筑面积为9693平方米,停车位121个,有消防自动喷淋、手动报警、声光询响器;有专门管理设备的值班用房,专业的停车库管理人员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和御景江山室内停车库具备的条件,同意你司御景江山室内停车库按一级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室内停车库收费标准:
1、小型车:2小时以内每小时4元;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
2、摩托车:2小时以内每小时1元;4小时内共收3元;12小时内共收5元;24小时内共收8元。
二、月租停车位在上述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业主自备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每月每车位不得超过90元。
四、临时停车1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五、上述停车收费标准在收费前须持本通知到重庆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