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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0 生效日期: 2006-03-20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新发[2006]46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接受新闻采访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卫生信息的发布工作,规范部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以及研究机构有关公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的行为,扩大宣传效果,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06]6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6]79号)和《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卫办新发[2004]34号),结合近年来新闻宣传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务公开,主动发布卫生信息
  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以及研究机构有关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有效引导舆论。
  1、以卫生部名义对外公布的重大信息,原则上通过例行新闻发布会、司局负责人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形式主动对外发布,回答媒体记者的现场提问。必要时,可请部领导通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重大卫生政策和信息,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2、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卫生领域各项具体工作的政策措施,一般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新闻通稿的形式提供给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同时将不涉密的文件在卫生部网站和《卫生部公报》上发布。必要时,可主动邀请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记者对部领导或司局负责人就某项工作进行集体采访,也可组织中央新闻单位记者赴基层对专项卫生工作集中采访报道。
  3、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执行。
  4、卫生部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以及冠以“卫生部XX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机构,需发布其承办的卫生部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卫生领域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事先应当征求有关业务司局和办公厅意见,做出宣传计划,防止新闻资源的浪费或被歪曲、误解。未经审核批准,上述机构不得以卫生部名义或卫生部课题组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如需以个人名义对外公布,必须申明属个人学术观点,责任自负。
  5、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采访活动外,卫生部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以公职身份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如确实需要,应当征得司局负责人和办公厅新闻办的同意。

  二、强化宣传意识,积极接受媒体采访
  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归口管理新闻媒体对部机关的采访工作。对媒体关注的卫生热点问题,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办公厅新闻办公室,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接受记者的采访,准确、客观地说明真实情况,加强正面引导。同时要注意掌握新闻宣传技巧,防止个别媒体的不适当炒作。
  1、对新闻媒体采访部领导或向部领导约稿,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拟采访提纲,报经部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办公厅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方可刊载。
  2、新闻媒体采访部内有关司局,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商有关司局安排采访事宜。
  3、司局在收到采访要求后,应当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要求。对一些重大或敏感问题,不宜通过电话方式回答记者的采访。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要求,应当及时反馈新闻办公室,以便与媒体沟通,调整采访计划。
  4、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相关主管司局和部直属单位应当选择权威专家,主动配合中央主流媒体的采访需求,积极解疑释惑,传播科学知识,以避免新闻单位刊播不科学、不准确的信息,误导群众。
  5、部机关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到办公室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者应当将其介绍到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履行预约程序。对于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的,不应直接接受其采访,以免带来负面影响。
  6、国外新闻机构常驻中国记者和港澳台地区记者的采访由办公厅新闻办直接受理和安排。无常驻记者的国外新闻机构的采访申请,由新闻办公室配合国际司进行受理和安排。

  三、规范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1、以卫生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或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组织进行宣传报道,并协调安排媒体的采访。
  2、以司局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的活动以及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由主办司局和新闻办公室商定会议报道事项,会议期间有关领导接受媒体采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
  3、部领导和司局领导出席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并遇有媒体报道时,相关司局应当及时将领导的讲话稿送新闻办公室,或将有关情况以简讯的形式在卫生部网站上刊载。
  4、以司局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研讨会原则上不邀请媒体报道。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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