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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指示精神,切实掌握各地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情况,确保治理整顿达到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以及市政府的要求,市政府于2003年11月下旬将组织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验收检查。
一、检查验收内容
(一)检查全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落实情况
1.各级政府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是否高度重视,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及治理整顿工作延期安排,认真做好部署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严格落实责任制。
2.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是否对治理整顿工作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
3.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情况。
4.区县(自治县、市)党政主要领导,是否依法用地、依法管地,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制度;设立开发园区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审批;经营性土地是否实行了总量控制和招拍挂制度。
(二)治理整顿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
1.土地市场建设11项制度(土地有偿使用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公开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出让金征收前置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土地出让合同跟踪管理制度、建设用地统计月报、季报和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土地转让申报审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
2.各类问题底数是否掌握准确,治理整顿工作进度是否符合工作进程安排(对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9张统计表格,认真填写,数据准确无误,及时上报)。
3.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是否落实并公布了土地供应总量。
4.是否定期分析了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倾向性问题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需求的态势。
5.自查自纠情况。
(三)对各类开发区(园)进行全面清理的情况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关于清理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通知》下发后,是否停止批准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审批现有开发区(园区)扩大规模。
2.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家底是否清理彻底、数据准确,包括对开发区(园区)的数量、面积、种类、批准设立的依据、土地开发利用等情况,是否符合城(镇)体系规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是否清理,开发区(园区)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是否理顺并实行统管。
3.对开发区(园区)存在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及撤并减,各类开发区违规占用和出让后长期闲置的土地是否已依法收回。
(四)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情况
1.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已建立、完善、落实经营性土地总量控制、储备整治、招拍挂出让制度,开发区(园区)内的经营性用地是否已纳入到招拍挂出让范围。
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家底是否清楚(各类统计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3.在2002年7月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已经前置审批或者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已经与开发商签订的书面项目开发协议是否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并实行了事后公示。
4.2002年7月1日以后,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程序,实行经营性土地招拍挂的情况。
5.对2002年7月1日以后,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却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弄虚作假以2002年7月1日以前批准立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为由而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是否有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新增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
1.新法实施以来至2003年10月31日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是否进行认真清理,做到家底清楚,并认真填写表格,包括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以划拨、出让(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数量,征地费、出让金数额,闲置土地量。
2.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农转用、征用和未批先用等违法行为。
3.征地费补偿安置是否落实到位。
4.对征地补偿标准不到位,安置未落实的,是否已经纠正。
(六)政府和管理部门对执法不严的自查自纠情况
1.治理整顿期间,对违规审批农地转用、违规审批征地、超越范围划拨供地、违规低价出让、擅自减免出让金、违法圈占土地、划拨土地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行为是否进行了清理,并依法进行了查处(查处了多少件),查处时既处理事,又处理人(追究了多少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多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多少人)。
2.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是否引起了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3.国土专项资金管理“收支两条线”制度是否全面落实及收支情况。
4.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及各项制度建立情况。
二、验收方式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质询问题、现场查看等方式。督查组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后,应主要针对在前期治理整顿工作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通过查阅文件,质询问题,现场查看进行核查、验收,全面掌握各地治理整顿工作的实际成效。验收结束后应与当地政府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指出不足,促进工作。
三、验收人员组成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规划局组成10个验收小组,由委、局负责人带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规划局派员参加。
四、检查验收范围与时间安排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督查的范围包括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市)及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分次进行验收,各验收小组每次验收结束后,要及时汇报验收情况。
五、市政府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组安排表
第一组:
负 责 人:市国土房管局(局负责人1名)
成 员:市经委1名
市国土房管局1名
市规划局1名
市监察局1名。
检查单位:长寿、垫江、梁平、万州
时 间:11月24一28日
第二组:
负 责 人:市国土房管局(局负责人1名)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1名
市建委1名
市国土房管局1名
市监察局1名。
检查单位:涪陵、丰都、忠县、石柱
时 间:11月24一28日
第三组:
负 责 人:市发展改革委(委负责人1名)
成 员:市建委1名
市国土房管局1名
市规划局1名
检查单位:开县、城口、云阳
时 间:11月24日一28日
第四组:
负 责 人:市国土房管局(局负责人1名)
成 员:市经委1名
市国土房管局1名
市监察局1名。
检查单位:巫山、巫溪、奉节
时 间:11月24一28日
第五组:
负 责 人:市国土房管局(局负责人1名)
成 员:市政府法制办1名
市经委1名
市国土房管局1名
市规划局1名
市监察局1名。
检查单位:渝中、渝北、沙坪坝、南岸、九龙坡
时 间:11月24日一28日
第六组:
负 责 人:市经委(委负责人1名)
成 员:市国土房管局1名
市监察局1名。
检查单位:酉阳、秀山、武隆、彭水、黔江
时 间:11月24一28日
第七组:
负 责 人:市规划局(局负责人1名)
成 员:市经委1名
市建委1名
市国土房管局1名
市监察局1名。
检查单位:綦江、万盛、江津、南川
时 间:11月24一28日
第八组:
负 责 人:市发展改革委(委负责人1名)
成 员:市经委1名
市国土房管局1名
市规划局1名
市监察局1名。
检查单位:永川、荣昌、双桥、大足
时 间:11月24一28日
第九组:
负 责 人:市监察局(局负责人1名)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1名
市经委1名
市建委1名
市国土房管局1名
市规划局1名。
检查单位:铜梁、潼南、合川、璧山
时 间:11月24-28日
第十组:
负 责 人:市监察局(局负责人1名)
成 员:市经委1名
市建委1名
市国土房管局1名
市规划局1名
市统计局1名。
检查单位:大渡口、北碚、经开区、高新区、北部新区(经
开园、高新园)
时 间:11月24一28日
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