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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 2001-04-27
发布部门: 人事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人办发[2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切实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保证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政策规定,人事部决定,近期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检查的主要内容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人员队伍情况以及保管档案的物质条件等。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以及收集、整理、利用与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有无涂改或伪造档案材料等情况,特别是伪造学历证书、职称证明、干部身份证明等问题。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收费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5.有无违反《规定》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情况。
  6.《规定》执行中的其它问题。

  二、检查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这次档案管理检查采取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5月至6月,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人事部门指导同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可组织全省范围内的抽查,查找并及时解决问题。6月30日之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为单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人事部;第二阶段,7月1日之后,人事部组织力量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地、县两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三、基本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这次检查工作的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检查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一旦发现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部委的自查报告要按时报送,并做到实事求是,突出重点。
  3.要抓住这次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检查工作的时机,加强凋查研究,积极探讨新时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完善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10)84226962 84214903
  传真:(010)84226962
  电子信箱:shichangchu@mop.gov.cn
  联系人:谭超运 冯 怡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中街7号人才流动开发司
  邮编:100013

 
人事部办公厅                               
20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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