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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9 生效日期: 2001-09-19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部规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需要,做好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专业从事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系执业资格。具有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以在通信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企业任职。

  第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申请监理的专业分为以下三类:
  (一)电信工程:有线传输工程、无线传输工程、电话交换工程、移动通信工程、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工程、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二)邮政工程:邮政工艺工程。
  (三)通信铁塔工程。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审定和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和复查工作。

  第六条《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经历;
  (五)取得信息产业部授权认可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取得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第九条 申报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工作,每年办理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第十条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申报材料一份集中报送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经审查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每2年对持有《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并填报复查汇总表(见附表二),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信息产业部每4年对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待复查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单位提交《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复查表》(见附表三)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单位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复查。

  第十三条 复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监理工作业绩情况;
  (三)有无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违法乱纪行为。
  (四)能否继续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监理工作业绩,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违反职业道德或发生过违法乱纪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三)连续2年未承担过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或不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或年龄超过65岁的,为“不在岗”。
  (四)未参加信息产业部规定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对复查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其《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并加盖“复查合格”印章后发还本人;对复查不合格者,报请原发证单位取消其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对不在岗者,报请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

  第十六条 凡遗失《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或5年内不再受理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者;
  (四)同时在两个监理单位任职的;
  (五)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者;
  (六)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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