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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北区渝北物业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5-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3]255号

重庆市矿铁公司榆泰物业管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渝北物业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对渝北物业大厦B幢高层住宅实施物业服务。根据你司申报:渝北物业大厦B幢高层住宅有自备发电机,有国产优质电梯,中央监控消防设备和电子对讲防盗系统,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场地,并在社区活动场地设置有供老年人和儿童休闲的设施。达到上述申报条件后,渝北物业大厦B幢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收费标准。待《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重新申报收费标准。渝北物业大厦B幢高层住宅按三级标准缺二次生活供水系统(有消防供水系统)和供老年人和儿童休闲的设施;超出三级标准的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和电子对讲防盗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高层住宅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暂按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执行。
  (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三)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四)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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