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检[2002]105号
陇南地区物价处:
你处《关于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陇地价(2002)18号)收悉。其中所请示问题,我局甘价检(2001)139号文已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对(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理解问题解释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608号)给予了明确答复,现重申如下: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应当以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为依据,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收费政策调整后,收费单位不按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收费的,属于乱收费行为,应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