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 2001-10-26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20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两项两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