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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 2001-11-2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近年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能,积极推进名牌战略,引导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在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名牌战略推进机制,建立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质量评价为名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或强行拉广告、拉赞助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报社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有关规定,将版面承包给个人,成立工作站,冒用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以'开辟《企业与质量》专栏,专题全面公告遵纪守法、质量过硬、信誉良好的工商企业及知名品牌'为由,向企业强行拉广告、拉赞助。有的协会、杂志社以开展所谓'质量信得过产品表彰公告'、评选'质量、服务'信得过品牌、'质量过硬放心品牌企业'、'质量监督检测合格产品'、'国家权威检测合格产品'、组织'质量优秀产品安全保护企业质量服务大联展'等为由,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这些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了企业在市场的公平竞争,误导了广大消费者,同时也严重败坏了质检部门的声誉,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为此,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和强行拉广告、拉赞助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 各级质检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和强行拉广告、拉赞助,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能,进一步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奖励活动,严禁借产品评价之名向企业搭车收费。
  二、 质检系统内部所属新闻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办报办刊行为,严禁包版、转包或变相包版、转包的办报、办刊行为,严禁打着总局或质检部门的旗号向企业摊派或强行索取广告费,不允许借宣传报道做软广告等有偿新闻,严禁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名义要挟企业以达到拉广告的目的。
  三、 所属各协会、群团组织等挂靠单位必须严格内部管理,对无视有关规定,继续从事非法评比和广告宣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对通过非法评比和广告宣传活动,谋取私利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对支持、参与非法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直属单位,要立即对本单位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属于质检系统本身问题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系统外进行的乱评比、乱收费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积极协助处理。请各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书面报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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