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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9 生效日期: 2001-12-29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通函(2001)670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保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首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海关监管条件为“C”的商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只加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
  二、2002年1月1日~6月30日为过渡宣传期。过渡宣传期内,对于列入《目录》内的民用商品,无论是否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检务部门均受理报检,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过渡宣传期内,各局应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做好宣传工作。检务部门在受理报检的同时应告知企业自7月1日起,严格按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没有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商品,一律不受理报检。
  四、请各局认真做好《目录》内入境验证商品的统计工作,于5月15日前将本局1月~4月《目录》内商品的统计情况上报总局。统计内容包括:品名、数量、金额、国别、批次、是否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及许可证的真伪情况。  确定许可证的真伪,请查询网站:WWW.CQC.COM.CN。
  五、各局应积极做好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验证的各项准备,保证7月1日验证工作全面开展万无一失。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通关业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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