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质检检[2005]14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进口电气产品的节能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第17号令),现将有关对进口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检验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一批目录及HS编码对应表(见附件)内的产品进口时须按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加贴能源效率标识。
二、对《目录》内的进口产品,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验证管理,并根据需要,对其能源效率进行抽查检测。
三、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目录》内的进口产品,各检验检疫机构抽取样品送有关指定的实验室按照附件列明的标准进行检测。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及时按照规定备案,并加贴相关标识后方能进口;能效超过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的产品,不得进口。
四、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查询国家能源效率标识有关网站www.energylabel.gov.cn,获得有关备案信息,以便进行查验和检测。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定期将有关查验和检测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
20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