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 2001-07-03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国税局
发布文号: 皖财税[2001]613号 2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定问题。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档空置住宅;其他商品住房则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二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其余为普通住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