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5]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04年以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所需能源、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企业生产已全面亏损,为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稳定发展,经商国防科工委,决定适当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民用爆破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同时制定膨化硝铵炸药等21种产品出厂基准价格。各品种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将民用爆破器材出厂指导价格允许上下浮动5%的幅度改为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维持5%不变。
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以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费率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民用爆破器材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以上,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20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