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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火灾探测器清洗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4 生效日期: 2001-09-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1]298号
  安徽华安火灾探测器清洗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报核定火灾探测器清洗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调试、开通等收费标准的请示》(皖华安[2001]006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火灾探测器清洗、维修等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元)
  通调试费  10%综合费率收取
  二、以上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接本文后,你中心应到我局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收费时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出具税票。主动接受用户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收费标准暂定一年。一年后,我局将依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审价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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