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1]358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合肥、安庆、滁州市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何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施工,监理等建筑业相关企事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提供工程承包相关资质、资格和建筑活动过程中安全质量控制、各类相关信息等综合技术咨询服务。
二、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以自愿委托、有偿服务为原则。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提供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评估论证咨询服务;
(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岗位管理能力及资格认证等评估论证咨询服务;
(三)工程项目承包实施过程控制的评估论证、技术等服务;
(四)工程资料档案整理咨询服务;
(五)工程建设相关“四新”评估、应用、推广等评估论证咨询服务;
(六)我省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出省经营咨询、技术等服务;
(七)省内建筑业企事业单位跨区域经营咨询、技术等服务;
(八)省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皖经营咨询、技术等服务;
(九)企事业单位需要提供的工程承包其它相关的咨询、技术等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另行制定。
四、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按照不重复计价的原则,以建筑活动中承担任务的类型向委托单位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含装饰、装璜)总造价的4‰计收。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向总承包的单位收取,实行单项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别向分包单位收取;工程实行总分包的,由总承包企业交纳,承担该工程的分包企业不再重复交纳。
(二)实行包工不包料或单纯使用劳务(含监理等业务)的工程,按施工或提供劳务单位取得的人工(劳务)费及其他费收入总额的2%计收。
工程承包相关企事业单位出省承包工程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由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提供,收费按照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五、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全省各地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具有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网络管理等服务职能。各市、县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每年按照所收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的4%上缴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专项用于全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的政策、业务、技术指导和建筑活动的信息网络建设。
六、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自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验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和资质。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并收费。
八、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2年元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再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实施情况重新制定。
十、自试行之日起,现行的“进城施工企业管理费”即行取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收取。违者,按乱收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