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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 2001-11-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361号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通信函[2001]22号)悉。鉴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2001]766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通信部门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每证50元(包括申请书、许可证正本副本、警示牌、公告等)。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之外的其它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以上核定的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二年,期满后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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